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16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4 日
- 法官陳怡親
- 當事人御菓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688號 原 告 御菓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家睿 訴訟代理人 羅嘉樂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泰冷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1,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 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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