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1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1 日
  • 法官
    陳佳君

  • 當事人
    國美A1社區管理委員會范揚進廣匯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86號 原 告 國美A1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曾淋祺 訴訟代理人 吳貞儀 被 告 范揚進 被 告 廣匯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蔡宗銘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承庭 陳立果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管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第一行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主文欄第三項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書記官 李庭君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