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86號
- 原告
- 國美A1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曾淋祺
- 訴訟代理人
- 吳貞儀
- 被告
- 范揚進
- 被告
- 廣匯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蔡宗銘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承庭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立果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管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第一行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主文欄第三項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