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900號
- 原告
- 黃金能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曾聲請對被告千鈞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3,2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扣除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