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1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李昭融
- 法定代理人王文俊
- 原告翔泰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93號 原 告 翔泰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俊 訴訟代理人 陳麗如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永怡建消安聯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第一項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並於十日內補正第二項之書狀資料。 (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參萬貳仟陸佰捌 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伍佰肆拾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貳仟零肆拾元。 (2)就被告異議理由提出準備書狀1件,就被告所抗辯之三點事由具體說明,並附發票影本及將繕本直接寄給被 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劉美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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