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931號
- 上訴人
- 萬世達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麗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松山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7,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8,7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板簡字第193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松山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7,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8,7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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