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962號
- 原告
- 繽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采婕
- 訴訟代理人
- 陳錦芳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劉時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