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文字範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121號
- 原告
- 點創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曉宣
- 法定代理人
- 王俊凱
- 訴訟代理人
- 徐曉宣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子峰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8038號),嗣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49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