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21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6 日
- 原告陳右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175號 原 告 陳右家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威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票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0168號),嗣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5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53,96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3,46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劉美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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