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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689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陳佳君

原告
米奇容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華
原告
邱建龍
被告
世豐國際資本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嘉濬
被告
周為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法 官 陳佳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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