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3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3 日
- 當事人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黃軍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簡字第326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程鼎智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被 告 黃軍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111年3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參仟肆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自民國103年7月31日起陸續向訴外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公司)申請租用帳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此為門號代表號0000000000、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詎被告未依約繳納電信費,已積欠電信費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合計新臺幣163,414元, 嗣遠傳公司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屢經原告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行動電話服務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服務申請書、電信費用帳單、債權讓與證明書暨通知書等件影本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兩造間行動電話服務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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