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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3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9 日
  • 法官
    吳孟竹
  • 法定代理人
    唐建雄

  • 原告
    觀海旭日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廖欽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363號 原 告 觀海旭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建雄 訴訟代理人 黃玥彤律師 被 告 廖欽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程序亦有適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雖記載被告之住所地位於新北市板橋區,惟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之戶籍地,被告於起訴前之戶籍地為雲林縣西螺鎮,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足憑(見限閱卷),足認被告住所地現位於雲林縣西螺鎮,本件復無其他特別審判籍之情事,依前開法律規定,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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