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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49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李崇豪

上訴人
林○維(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明(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楊愛基律師
被上訴人
生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紀竣
訴訟代理人
楊繼堯
複代理人
涂博森
被上訴人
范浩智 住○○市○○區○○路000號0樓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八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法 官 李崇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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