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5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1 日
- 法官呂安樂
- 原告陳俊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505號 原 告 陳俊璋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欣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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