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531號
- 上訴人
- 同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温雅貴
- 訴訟代理人
- 張亞康
- 被上訴人
- 可尼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楊秀鳳
- 訴訟代理人
- 徐榕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4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2,5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嗣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該裁定已於112年5月22日送達,詎上訴人迄今仍未補繳上開費用,有本院送達證書及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上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