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595號
- 原告
- 睿億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繼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明旭大地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42,3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155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4,6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