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639號
- 原告
- 睿億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繼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明郁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93,8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5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5,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