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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7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06 日
  • 法官
    呂安樂

  • 當事人
    睿億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744號 原 告 睿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繼華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明旭大地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393,627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4,16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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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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