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763號
- 原告
- 台灣松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田中一彥
- 訴訟代理人
- 王聖舜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郭乃寧律師
- 被告
- 源聯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瑞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24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票款,係因兩造間工程承攬契約關係所生之工程款債務,而依兩造所簽訂之工程承攬契約書第26條第4項已約定:「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台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契約書影本在卷可憑,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本院起訴(支付命令經聲明異議視為起訴),要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