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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聲字第80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李昭融

聲請人
立奕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詠竹
相對人
新興國際娛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伯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111年度板簡字第957號),聲請人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是故,聲請停止執行,以有強制執行案件繫屬法院,且在程序進行中為限,始有停止執行之實益與必要。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因相對人執其所簽發之本票聲請 鈞院准予強制執行,因就該本票之債務仍有糾葛,已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訴,爰請准供擔保准予停止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院民事執行處尚未受理相對人持111年度司票字第2207號本票裁定聲請對聲請人強制執行之案件一節,業經本院依職權向本院民事執行處查詢及被告陳報在案,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及被告提出之民事答辯狀各1份可佐,相對人既未對聲請人為強制執行,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法 官 李昭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劉美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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