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5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他字第13號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呂安樂

聲請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相對人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侯友宜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111年度板國小字第8號),業經起訴不合程式裁定駁回確定,本院依職權確定徵收訴訟費用額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向本院繳納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其立法理由旨在促使當事人早日償付其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故在當事人無力支付訴訟費用時,雖由國庫暫時墊付,然依法院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34號問題二、三討論結果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前提起國家賠償事件(本院111年度板國小字第8號),並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8日以111年度板救字第45號裁定對聲請人准予訴訟救助,暫免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本案訴訟業經本院以聲請人未行國家賠償法第11條所定應踐行協議先行程序要件不符,從而,原告提起本件國家賠償訴訟,起訴即不備要件裁定駁回而終結在案。本件訴訟既已終結,揆諸首揭條文規定,自應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並向聲請人徵收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元,是原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共計1,000元,爰依職權確定應向原告徵收之訴訟費用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法 官 呂安樂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他字第13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