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司建簡調字第1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7 日
- 當事人齊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張進明、五湖四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司建簡調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齊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進明 相 對 人 五湖四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吳承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五湖四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為給付工程款一事聲請調解,惟相對人五湖四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已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具狀陳報無調 解意願,此有相對人陳報狀1紙在卷可查,可認為調解顯無 成立之望,依前開規定,爰逕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