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司簡調字第17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2 日
- 當事人忠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張時銘、星亞鋼鐵有限公司、許瀚中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司簡調字第1796號 聲 請 人 忠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時銘 代 理 人 蕭聖澄律師 相 對 人 星亞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瀚中 代 理 人 魏敬峯律師 余岳勳律師 李育碩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星亞鋼鐵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為損害賠償一事聲請調解,惟相對人星亞鋼鐵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11年11月29日具狀陳報無調解意願,此有 相對人星亞鋼鐵有限公司陳報狀1紙在卷可查,可認為調解 顯無成立之望,依前開規定,爰逕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