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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司簡調字第2301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7 日

聲請人
銓國裝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德銓

上列聲請人及相對人中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等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肆佰陸拾肆萬元整,應徵聲請費5,000元,惟聲請人尚未繳納,經本院命其於收受補費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通知已於民國111年12月19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其調解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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