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0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司簡調字第430號

調解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1 日

聲請人
北橋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煌銓
相對人
邱柏勝

林大成

蔡秀鳳

舒山萍

上列當事人間調解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因兩造間所訂立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第12條約定:「如有爭議致涉訟時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兩造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司簡調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