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司簡調字第430號
- 聲請人
- 北橋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煌銓
- 相對人
- 邱柏勝
林大成
蔡秀鳳
舒山萍
上列當事人間調解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因兩造間所訂立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第12條約定:「如有爭議致涉訟時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兩造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