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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110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陳佳君

原告
怡禾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凱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眾賀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法 官 陳佳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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