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2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1110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李崇豪

原告
蘇貫瑜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0樓 被
原告
告 清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暢
訴訟代理人
張木修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所宣示之判決,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如附件一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件二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法 官 李崇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一   編號 誤寫內容  一 被   告 清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0巷00弄0號2樓 法定代理人 何暢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吳木修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
附件二   編號 更正後內容  一 被   告 清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0巷00弄0號2樓 法定代理人 何暢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張木修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