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1110號
- 原告
- 蘇貫瑜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0樓 被
- 原告
- 告 清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暢
- 訴訟代理人
- 張木修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所宣示之判決,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如附件一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件二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一 編號 誤寫內容 一 被 告 清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0巷00弄0號2樓 法定代理人 何暢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吳木修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 附件二 編號 更正後內容 一 被 告 清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0巷00弄0號2樓 法定代理人 何暢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張木修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