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字第12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30 日
- 當事人功勝交通有限公司、邱文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1269號 原 告 功勝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文郁 訴訟代理人 張存實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耀根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6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