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字第12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6 日
- 當事人功勝交通有限公司、邱文郁、蔡耀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1269號 原 告 功勝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文郁 訴訟代理人 張存實 被 告 蔡耀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定有明文 ,依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小額訴訟程 序亦有適用。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是本件原告起訴不合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30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3日 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4月12日送達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