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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144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吳孟竹

原告
薛鑫澤

上列原告與被告聿勤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法 官 吳孟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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