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字第14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薛鑫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1441號 原 告 薛鑫澤 上列原告與被告聿勤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