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159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利明献
- 訴訟代理人
- 葉健中
- 被告
- 倫敦三一音樂藝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瑋青
- 法定代理人
- 陳淑惠(更名為陳翎淇)
- 兼上三人
- 法定代理人
- 周仁榮
- 法定代理人
- 周仁義
- 被告
- 徐玉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1年3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零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