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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15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呂安樂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葉健中
被告
倫敦三一音樂藝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瑋青
法定代理人
陳淑惠(更名為陳翎淇)
兼上三人
法定代理人
周仁榮
法定代理人
周仁義
被告
徐玉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1年3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零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法 官 呂安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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