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4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205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陳怡親

原告
陳柏舟
被告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訴訟代理人
魏嘉建
被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賴昭文
被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理勤孝
被告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規定,此於小額訴訟程序亦有適用。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故本件原告起訴不合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6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3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6月10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法 官 陳怡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