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2057號
- 原告
- 陳柏舟
- 被告
-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龍根
- 訴訟代理人
- 魏嘉建
- 被告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尚瑞強
- 訴訟代理人
- 賴昭文
- 被告
-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子德
- 訴訟代理人
- 理勤孝
- 被告
-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 法定代理人
- 李伯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規定,此於小額訴訟程序亦有適用。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故本件原告起訴不合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6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3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6月10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