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2119號
- 原告
- 翔陽資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富翔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塞席爾商頂峯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繳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萬參仟捌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佰元。
(2)提出兩造簽立之契約全文資料、原告公司登記資料,並對被告之聲明異議理由,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將繕本1份直接寄給被告。
二、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