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字第21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04 日
- 當事人翔陽資訊有限公司、張富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2119號 原 告 翔陽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富翔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塞席爾商頂峯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繳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萬參仟捌佰元,應 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佰元。 (2)提出兩造簽立之契約全文資料、原告公司登記資料, 並對被告之聲明異議理由,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將繕本1份直接寄給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劉美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