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字第21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8 日
- 當事人翔陽資訊有限公司、張富翔、塞席爾商頂峯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杜淑慧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2119號 原 告 翔陽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富翔 被 告 塞席爾商頂峯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淑慧 訴訟代理人 謝月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 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此一規定於小額程序亦有適用(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規定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1年7月4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三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7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劉美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