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217號
- 原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南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謝義隆
- 訴訟代理人
- 許瓊云
- 被告
- 鴻際數位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鴻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貳仟伍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合 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