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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217號

給付電費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吳孟竹

原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謝義隆
訴訟代理人
許瓊云
被告
鴻際數位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鴻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貳仟伍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合 計 1,000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法 官 吳孟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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