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字第2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5 日
- 當事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謝義隆、鴻際數位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曾鴻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217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謝義隆 訴訟代理人 許瓊云 被 告 鴻際數位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鴻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貳仟伍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