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2464號
- 原告
- 新睦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古明玉
- 訴訟代理人
- 劉千汝
- 被告
- 鼎盛興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漢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貳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