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字第24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8 日
- 當事人新睦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古明玉、鼎盛興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陳漢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2464號 原 告 新睦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明玉 訴訟代理人 劉千汝 被 告 鼎盛興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漢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貳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