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字第26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2 日
- 當事人永鉦冷凍工業有限公司、黃佳昕、潘秋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2681號 原 告 永鉦冷凍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佳昕 被 告 潘秋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