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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2796號

給付停車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施函妤

原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實貴孝夫
訴訟代理人
陳昱瑄

曾妍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鑫達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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