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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字第27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停車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0 日
  • 法官
    施函妤
  • 法定代理人
    實貴孝夫

  • 原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2796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實貴孝夫 訴訟代理人 陳昱瑄 曾妍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鑫達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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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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