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2796號
- 原告
-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實貴孝夫
- 訴訟代理人
- 陳昱瑄
曾妍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鑫達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板小字第2796號
曾妍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鑫達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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