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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字第28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0 日
  • 法官
    吳孟竹

  • 當事人
    友松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2802號 原 告 友松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高毓 陳燕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慧君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3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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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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