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字第32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3 日
- 當事人啟沅金屬有限公司、楊瀚舜、宋彥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3227號 原 告 啟沅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瀚舜 被 告 宋彥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不在此限: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 原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1200元及 自民國(下同)111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嗣於111年11月8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312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依前開規定,應予 准許變更聲明,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 ㈠於111年2月8日,被告經由其配偶與原告簽立訂購合約單(下稱系爭合約單),約定由原告提供品名「F60A鍍鋅烤漆單玄 關門-流蘇(含不鏽鋼門檻、門框)之不開鎖孔」玄關門(下稱系爭玄關門)供被告安裝,總金額為52000元,被告並於同日給付訂金20800元,兩造間就系爭玄關門成立買賣契約無訛 。 ㈡又原告已於111年3月1日已提供系爭玄關門並附上防火證明而 履約完成,被告配偶卻告知需待油漆完成即111年3月10日後始給付尾款,原告基於體諒而同意,此有原告與被告配偶間於111年3月8日之對話紀錄可憑,被告配偶於對話中承諾油 漆於111年3月10日完工,並經確認後匯款,因此111年3月10日即為被告已允諾之付款日,故111年3月10日即為利息起算日。 ㈢詎被告不僅未依上開時間給付尾款,甚至原告於111年5月30日再度向被告催討款項時,被告以第三人廠商對系爭玄關門開孔所生瑕疵,指稱系爭玄關門因原告起初提供即有瑕疵而拒絕給付尾款,惟被告並未提出任何證據,被告在收受系爭玄關門3個多月後,方提出系爭玄關門有瑕疵云云,除已逾 瑕疵擔保時效外,更證被告惡意拒絕給付價金尾款。 ㈣綜上,兩造就系爭玄關門確實成立買賣關係,原告並於111年 3月1日給付系爭玄關門並完成認證,被告卻因自行找第三人開孔而生之瑕疵拒絕給付尾款,被告所為自屬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系爭合約。 ㈤為此,爰依系爭合約單第3點及民法第345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 件訴訟,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31200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 。 三、被告則辯以: 雖對於系爭合約單上之簽名真正不爭執,惟原告所提供之系爭玄關門有瑕疵,有部分工程並未完成,亦未檢查驗收各等語。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復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 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4225號判決可資參照。經查,依兩造皆不爭執所簽訂之系爭合約單內「付款方式」記載:「訂金40%,完成60%含認證」,此有原告所提訂購合約單影本乙紙在卷可稽(卷第15頁)。再依原告所提出與被告配偶於111年3月21日之對話紀錄內容:「(被告配偶)嗨老闆,昨天打開包裝之後發現的,門框上下的最右側都是空的…?然後地板一直掉出白色粉末…,會掉在門檻上…。(原告)這粉末哪裡 掉的?(被告配偶)清掉之後,又會一直掉粉…目前看起來,只有門下方的那個洞的可能性,上下的洞是對稱的…。(原告 )正常的欸。…(被告配偶)…掉粉末…那個可能比較急一點…老 闆再幫我問一下是怎麼回事~因為蠻困擾的。」、「(被告配偶)裝鎖師傅說,當初他先鑽孔進去的時候,發現裡面預計 安裝鎖的位置全部都是白色的防火材,電子鎖硬碟無法裝入,所以先將門側邊切開金屬片,從縫隙慢慢挖出足夠放入硬碟的空間,再從前後兩側切開所需要的安裝大小,過程中沒有去切割到裡面防火材,都是用手工處理,對比直接打孔進去貫(誤載為灌)穿防火材再去挖掉多餘擋住硬碟空間的部分造成的震動及破壞,師傅認為這樣處理比較恰當,另外當天泥作師傅也一直在旁邊問,不會敲吼不會震動吼水泥沒乾會裂唷。不過我想也不用糾結在裝鎖的問題,我昨天找到當初裝門的一些記錄照片,可以確定門送來就是有掉粉了。門角的地方已經有堆積許多白色粉末了。以上照片都是裝鎖師傅來之前的記錄。(原告)嗯哼,現在我們處理方式要請工廠拿回去是不是他們在製作上下方是不是沒有打上矽利康,檢查門扇,你也不用擔心我們會扣你們大門威脅交出尾款,這麼沒品的事情,我只想趕快解決問題,謝謝。」(原證5)。 再依111年6月16日對話紀錄內容:「(被告配偶)你好,現在確認門的部分為送來的時候就在掉粉,為新品瑕疵,如之前所說我無法接受新品維修,且這段時間花費非常多精力在處理這件事情上,後續也必須再花額外時間處理,我這裡提出的補償方案如下,1.更換新的門,後續電子鎖重新打孔、泥作油漆如有損壞,如果產生相關費用由貴公司支付,我最終支付門的價格6成(31200元)已付20800元。2.維持現狀,貴 公司不再做任何處理,我就當用4成價格(20800元)買了一個福利品。以上請您確認,或是您有更好的處理方案可以提供,謝謝。」各等語(卷第27頁),足見兩造皆知悉系爭玄關門存在掉落白色粉末等情事,而依原告所提出之系爭合約單及兩造間對話紀錄截圖等件,尚無從遽認原告已依訂購合約單第3點之約定完成給付義務。此外,原告既不能舉證證明 確已完成系爭合約單第三點之約定之事實,揆諸首開說明,原告之主張,即無足取。 ㈡從而,原告依系爭合約單第3點及民法第345條第1項規定訴請 被告給付312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假 執行之聲請,亦失附麗,應併駁回。 五、本件判決基礎俱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逐一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書 記 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