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3341號
- 原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南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黃銘宏
- 訴訟代理人
- 許瓊云
- 被告
- 豐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正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玖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