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字第35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8 日
- 當事人何宗融、簡建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3508號 原 告 何宗融 被 告 簡建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建文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起訴狀就被告簡建文部分,僅記載姓名簡建文、柒號通訊之通訊行地址新北市○○區○○街0號及 電話00-0000-0000,經本院查無簡建文之相關資料,而上開住址業經退件,本院函查柒號通訊行提供被告之身分證字號、住居址、手機等基本資料,亦經退件,電話00-0000-0000則為空號等情,此有本院送達證書、調解業務電話紀錄附卷可參,故本院無從確定被告簡建文當事人能力有無及其住居所,原告起訴並不足以具體特定當事人。本院並於民國111 年9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具狀補正被告 之年籍、身份證字號、正確送達住址及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該裁定已於111年9月27日由原告收受,詎原告迄今仍未補正上開事項,有本院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