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字第35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2 日
- 當事人東乙除蟲有限公司、蔡崇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3578號 原 告 東乙除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崇瀚 上列原告因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四季柔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