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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字第35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2 日
  • 法官
    陳怡親

  • 當事人
    東乙除蟲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3578號 原 告 東乙除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崇瀚 上列原告因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四季柔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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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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