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字第35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1 日
- 當事人東乙除蟲有限公司、蔡崇瀚、四季柔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林威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3578號 原 告 東乙除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崇瀚 被 告 四季柔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威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 文,依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規定,此於小額訴 訟程序亦有適用。 二、本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7344號),嗣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 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2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3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9月13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查,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芷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