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字第36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檢驗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4 日
- 當事人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仁燮、康橋智控科技有限公司、周世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3684號 原 告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仁燮 訴訟代理人 朱婉菁 被 告 康橋智控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世龍 訴訟代理人 廖彩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檢驗費用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陸佰柒拾伍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