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字第39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和解書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06 日
- 法官陳怡親
- 當事人中帝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3954號 原 告 中帝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博韋 訴訟代理人 周俊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陶冠宇間請求履行和解書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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