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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字第39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和解書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06 日
  • 法官
    陳怡親

  • 當事人
    中帝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3954號 原 告 中帝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博韋 訴訟代理人 周俊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陶冠宇間請求履行和解書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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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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