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字第39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5 日
- 當事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賴榮崇、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呂奇峯、洪國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3999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黃律皓 被 告 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訴訟代理人 陳宏蓁 被 告 洪國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 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參佰捌拾伍元,及被告洪國峰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七日起,被告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三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零參佰捌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