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字第41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3 日
- 法官許珮育
- 法定代理人熊玲玲
- 原告皇家遊騎兵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4197號 原 告 皇家遊騎兵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玲玲 訴訟代理人 蔣智初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勝幸福站A3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0735號),嗣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3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裁 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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