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字第42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9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雷仲達、錦誠技研有限公司、陳錦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421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陳鴻瑞 被 告 錦誠技研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錦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