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字第48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8 日
- 當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謙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4836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周麗寬 住○○市○○○路0段00號0樓 被 告 葉素霞(原名:葉姵辰)即詠真農產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玖佰玖拾捌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零玖佰玖拾捌元為原告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書記官 林宜宣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