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4865號
- 原告
- 張琬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卡布恩國際飾品企業社間返還價金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板小字第4865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卡布恩國際飾品企業社間返還價金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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