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字第48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30 日
- 當事人張琬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4865號 原 告 張琬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卡布恩國際飾品企業社間返還價金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吳婕歆